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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 | 宜宾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高新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 ||
|---|---|---|---|
| 索引号 | 008702672/2025-03621 | 成文日期 | 2025-04-03 |
| 文号 | 发布机构 | 宜宾高新区管委会 | |
| 文件种类 | 通知 | ||
宜宾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高新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办、部、局、中心、专班,高投集团,区属国有企业,园区各企业:
《宜宾高新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奖惩办法(试行)》已经高新区管委会审定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宜宾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8月12日
宜宾高新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奖惩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奖励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隐患排查治理、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生产经营单位,激励生产经营单位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创新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严肃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现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应急管理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宜宾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宜宾高新区规划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且在宜宾高新区依法纳税的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开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安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全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安全奖励
第五条安全生产奖励坚持“公开、公正、透明”原则,高新区管委会每年对首次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奖励。
第六条安全生产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激励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科技兴安、诚信护安、依法治安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第七条申报安全生产奖励资金的生产经营单位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经营、相关证照齐全有效;
(二)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三)有明确的安全生产目标、必要的安全资金投入,有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安全管理体系、应急保障体系和工作任务考核体系,有完善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自觉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全年没有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没有因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被约谈、告诫等;
(五)近两年内未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纳税和征信记录良好,未受到应急、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行政处罚,无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问题。
第八条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着力提升企业本质安全。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应急管理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应急〔2021〕83号)文件精神参与标准化定级,生产经营单位首次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达标评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首次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评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首次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达标评定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
第九条安全生产奖励资金按照“企业申报、部门审核、管委会审定”的原则,由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申请,区安办会同相关部门
审核认定后,将拟奖励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届满后报高新
区管委会审批同意,奖励资金在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经费中列支。
第十条对以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安全生产奖励的生产经营单位,取消奖励评选资格,追回已发放奖励,纳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章 安全惩处
第十一条全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各类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以下情形和行为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理。
(一)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安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二)一年内因同一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相关部门两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三)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
(四)拒绝、阻碍检查执法或者以暴力威胁检查执法人员的;
(五)在处置突发事件期间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六)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七)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人员伤亡(重伤、急性工业
中毒)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
(八)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
(九)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十)未依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
(十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逃匿或者瞒报、谎报的;
(十二)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和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进行相应处罚。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
第十四条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失信行为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规定情行的,纳入联合惩戒对象,由有关部门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采取加大检查执法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对生产经营单位作
出行政处罚后7个工作日内在监督管理部门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区安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